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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民一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1766号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