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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至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至发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刑初字第80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至发,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4)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至发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思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至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8月2日13时许,罪犯邓超、高伟在本市武侯区鹭岛路33号鹭岛国际社区二期被害人易某某家中将其一只积家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万元)盗走。后邓超将手表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至发,李至发明知该手表系犯罪所得,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手表收购,并转卖他人谋利。同年12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李至发抓获,并追回了被盗手表。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价格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至发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李至发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至发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至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至发明知是被盗财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至发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至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起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至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晓强人民陪审员  刘秀娟人民陪审员  曾 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岑霜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