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随意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汝南县支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随意,中国人民银行汝南县支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刘随意(遂义),男。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汝南县支行。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刘随意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汝南县支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随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