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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吕文景与卜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曲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吕文景。被告卜书玉。原告吕文景诉被告卜书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卜书玉系养鸡、猪户,在喂养期间,曾从原告吕文景处购买饲料,欠原告饲料款15000元,并在2012年1月8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因暂无力偿还,书面答应从2012年10月8日起按1分5厘计息给原告,止到还清为止。之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至今未还,双方致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5000元及利息532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卜书玉于2014年11月5日前给付原告吕文景饲料款8000元,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7000元,若到期不履行,按月息1分5厘计算利息。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文景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