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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29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田红套与田月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套,田月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2938号原��田红套,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新法,周口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月清,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原告田红套与被告田月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红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法、被告田月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红套诉称,我和延庆县旧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2月3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我村荒滩土地90亩,承包期限是自2009年1月1日至2057年12月31日。自承包伊始至今,国家一直给我发放土地补贴款。2013年被告田月清在我承包的9号地块上强行种玉米4.5亩,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月清腾退土地,并赔偿我不能种地损失4500元。被告田月清辩称,2002年,我村对村东的荒地大平大整时,将我的果园推平。2006年村里给我补偿了现在的地块,这块地是3.6亩,不是4.5亩。我耕种了两年后,又通过村里将该地块流转给北京的一个老板,他每年按每亩500元给我承包收益。国家就该地块也一直给我发放土地补贴款。我的土地承包权是明确的,与原告田红套没有任何关系,但2013年春,原告突然说我抢种了他的承包地,让我腾出争议地块,我不答应,他就起诉我。我种地有根有据合理合法,权利的取得在他承包之前,他要我腾退土地赔偿损失,我绝不能答应,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月清原有果园一处,在×村大平大整时被推平,×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田月清补偿了其他的地块,被告田月清称该地块耕种不好,×村村民委员会又给其补偿了诉争地块3.6亩。2008年至2012年,被告田月清将这3.6亩诉争土地通过集体流转给他人,并获取流转收益。国家有了种地补贴政策后,被告田月清一直领取该土地补贴款��2008年7月18日,原告田红套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集体65.46亩土地,该土地承包合同包含3.6亩诉争土地,原告田红套也多年领取该土地补贴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原告田红套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承包费收据,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田红套要求被告田月清腾退土地赔偿其财产损失的前提是看被告田月清是否抢种了原告田红套承包的土地、诉争土地的使用权是否明确清晰。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田月清虽没有与×村村民委员会签有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其种地在先,且已领取了国家发放的土地补贴款,所以被告田月清与×村村民委员会实际形成了土地承包关系。原告田红套就诉争土地与×村村民委员会签有书面承包合同,且也已领取了国家发放的土地补贴款,但签订合同在后。因此,双方诉争土地明显存在重合的现象。现原告田红套要求被告田月清腾退土地赔偿其财产损失,实际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双方谁享有诉争土地的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相关人民政府做出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红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晓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