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274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道祥与张宏福确权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祥,张宏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741-2号申请执行人李道祥,女.被执行人张宏福,男.申请执行人李道祥与被执行张宏福所有权确权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李道祥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杰法律释名: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