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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与杨丕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杨丕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946号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王树星,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丕照,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与杨丕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并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