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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熊岗与张茂强、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岗,张茂强,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熊岗。委托代理人陈法庄,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强。被告李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岗诉被告张茂强、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岗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熊岗负担。审 判 长  叶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国彬人民陪审员  魏仁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