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熊岗与张茂强、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岗,张茂强,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熊岗。委托代理人陈法庄,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强。被告李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岗诉被告张茂强、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岗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熊岗负担。审 判 长 叶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国彬人民陪审员 魏仁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