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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一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甘肃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甘肃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一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甘肃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甘肃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城民渭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马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城民渭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鹏执行员  陈楠执行员  高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