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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初字第39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3928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67年8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文某某,女,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7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