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龙执加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谭仁娥与李红、王立平其他执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仁娥,李红,王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龙执加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谭仁娥。被执行人李红。第三人王立平。本院在执行(2014)佛顺法执字第2980号案中,申请执行人谭仁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立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进行了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谭仁娥、第三人王立平到庭听证,被执行人李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据(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4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谭仁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李红实施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佛顺法执字第2980号。经法院执行,李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红与第三人王立平系夫妻关系,李红与原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被执行人李红与第三人王立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立平为(2014)佛顺法执字第2980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称,愿意与李红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本案债务。诉讼中,申请执行人谭仁娥提供如下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一份、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2014)佛顺法执字第2980号执行裁定书原件一份、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原件一份、(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以证明李红欠申请执行人谭仁娥货款,因无力偿还,现追加王立平为共同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第三人认可其真实性,且这些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这些证据予以采信。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谭仁娥与被执行人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李红于判决书生效后的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谭仁娥偿还货款人民币1881477元及违约金(以1881477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诉讼费10866.65元由李红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谭仁娥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以(2014)佛顺法执字第2980号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中止执行该案。另查,被执行人李红与第三人王立平于199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执行人李红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执行人及第三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被执行人李红的个人债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已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申请执行人知悉该约定,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共同偿还。且,庭审中,第三人王立平明确表示,自愿与被执行人李红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本案债务。综上,申请执行人谭仁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立平为(2014)佛顺法执字第2980号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立平为(2014)佛顺法执字第2980号案的被执行人,王立平对被执行人李红在(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周海民审判员 欧阳希审判员 罗 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