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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熊又德与邓昕房屋买卖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又德,茹媛,邓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1563号原告:熊又德,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原告:茹媛,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联邦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邓昕,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XXX。本院在受理原告熊又德、茹媛与被告邓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又德、茹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又德、茹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熊又德、茹媛。审 判 长  王英俊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人民陪审员  毕银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