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3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青松与被告夏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松,夏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3357号原告杨青松,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夏豪,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松诉被告夏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松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青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4元由杨青松承担。审 判 长 朱敏代理审判员 张畅人民陪审员 郭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