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民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湖南厚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迪华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厚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迪华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保字第209号申请人湖南厚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荷花堰社区沈家岗组。法定代表人冯艳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松,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迪华,男。申请人湖南厚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杨迪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偿还借款。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迪华143285元资金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厚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迪华的银行存款143285元予以冻结或相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予以扣押、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律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