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保字第65-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居民。被申请人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居民。担保人唐某,男,生于1967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射洪民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担保人唐某所有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从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现因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申请人刘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唐某所有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陆雨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