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成立公司申请王翔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成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30-1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成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立公司)。被执行人王翔。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翔支付成立公司租赁费10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合计13万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逾期后,王翔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翔在银行的存款136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育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