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成立公司申请王翔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成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30-1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成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立公司)。被执行人王翔。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翔支付成立公司租赁费10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合计13万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逾期后,王翔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翔在银行的存款136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育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