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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胡兴东与俞正勇、俞正猛、孙德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东,俞正勇,俞正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0797号申请执行人胡兴东。被执行人俞正勇。被执行人俞正猛。被执行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胡兴东与被执行人俞正勇、俞正猛、孙德友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阜北民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俞正勇、俞正猛、孙德友共同赔偿原告胡兴东损失154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及存款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阜北民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