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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藁城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赵二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藁城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赵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藁城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二江,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生,藁城市贾市人。本院在执行藁城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赵二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藁城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销对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3)藁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3)藁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