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执恢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黄成宝、唐薇申请执行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宝,唐薇,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恢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黄成宝。申请执行人:唐薇。被执行人: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乃政。本院在执行黄成宝、唐薇申请执行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黄成宝、唐薇与被执行人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该公司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叠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