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立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勇军与吴志秋、江门市蓬江区杰豪洗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志秋,江门市蓬江区杰豪洗水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立民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勇军,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艳菁、曾超英,均系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志秋,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麦子健,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杰豪洗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军。再审申请人赵勇军因与被申请人吴志秋、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杰豪洗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民二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因再审申请人赵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赵勇军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赵勇军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仲冠陈凤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