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1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邱忠明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忠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129号罪犯邱忠明,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清新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忠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邱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忠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31日至2014年5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因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4年3月因欠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4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忠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忠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