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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与徐某某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徐基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郫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被执行人徐基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徐基托其他一案,本院(2013)成郫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基托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3)成郫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强审 判 员  夏 谦代理审判员  袁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世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