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20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吴昌水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水,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062-1号申请执行人吴昌水,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