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田红星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红星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020号罪犯田红星,男,1969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红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田红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红星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25日至2014年5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因不按规定穿囚服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院认为,罪犯田红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红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