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646-17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77麦树明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树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646-1705号 原告麦树明,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云浮市。 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 原告麦树明因要求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称因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申请撤回起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麦树明撤回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径付原告)。 审 判 长 伍建卿 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 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虹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