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商特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商特字第200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林显斌。委托代理人:徐溯。委托代理人:何露露。被申请人: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胜。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海雁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称:201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区万盛路22号房产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多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在人民币36000000元整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权、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应付费用等,该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应当从抵押财产变现价款中首先扣除,不计入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同日,双方办理抵押登记。201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贷款,双方签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8000000元;期限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15日止;贷款年利率为6.6%,固定利率;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还本计收罚息,罚息为约定利率上浮30%;逾期还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申请人发放贷款28000000元。2014年6月,涉案抵押物因被申请人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查封。依双方约定,借款人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任一违约行为,使申请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申请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2014年8月13日,申请人向借款人及抵押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贷款本息的通知书。为此,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基地家具园区万盛路22号房产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有效。被申请人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基地家具园区万盛路22号房产为其与申请人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多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额36000000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双方约定合同提前到期情形发生,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约定情形,被申请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故申请人要求对上述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基地家具园区万盛路2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平阳县房权证万全镇字第3710000195、37××96、3710000197、37××98、371000019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1)第32-8014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36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用91657元,由浙江凯锜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金海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振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