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喻绍军与陈贵山、刘宝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绍军,陈贵山,刘宝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喻绍军,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陈贵山,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刘宝臣,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绍军诉被告陈贵山、刘宝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喻绍军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绍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喻绍军承担。审判员 刘迎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志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