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小珍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珍,深圳东山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珍。被执行人深圳东山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濋权。申请执行人张小珍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东山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张小珍以被执行人深圳东山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是其在民事权利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冬 强执行员 陈 锐 钊执行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文君(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