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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中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龙晟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市宝莱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晟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宝莱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中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黄龙晟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边疆、白静静,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市宝莱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根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龙晟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宝莱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黄龙晟龙宾馆买卖合同》,不予退还217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属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诉讼标的超过2000万元,且原告住所地在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故该案应移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长录审判员  夏祎晖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