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伍根与刘建军、樊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伍根,刘建军,樊冰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刘伍根,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企业主。委托代理人曹文勇,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樊冰利,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建军之妻。原告刘伍根诉被告刘建军、樊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伍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刘伍根负担。审 判 长 何淡良审 判 员 王发生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