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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谋渭与被告黄秀清、连志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谋渭,黄秀清,连志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黄谋渭,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秀清,女,1979年3月23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连志泽,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谋渭与被告黄秀清、连志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谋渭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谋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黄谋渭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