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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桓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朋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徐长虹,郭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桓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王朋。被执行人:徐长虹。被执行人:郭思文。王朋与徐长虹、郭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长虹、郭思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朋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