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田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19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正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祥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