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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田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19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正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祥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