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恒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深圳市创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2。法定代表人詹诚。委托代理人韦汉平,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路晖信工业园)第一幢第一、二、三、四层,组织机构代码×××256。法定代表人吴翠娥。上列原告深圳市创恒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69830.8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69830.8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9830.8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创恒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830.8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梁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