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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长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辉、张树洋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长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小鹏,系该合作联社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志军,系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郭辉,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树洋,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辉、张树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2259元,由原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