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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6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周泽坤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泽坤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605号罪犯周泽坤,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穗天法知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泽坤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周泽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泽坤在服刑考核期间(2012年12月10日至2014年5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关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5月23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该犯依法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泽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泽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杜 循审判员 李功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