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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刘某。被告单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单某离婚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刘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俎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