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牡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田玉石与王佃修、王炳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玉石,王佃修,王炳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牡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玉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佃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炳田。再审申请人田玉石因与被申请人王佃修、王炳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牡民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玉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被申请人王炳田领取粮食补贴的情况,王炳田是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进而能够证明王佃修已经把承包地分给了王炳田,王佃修已经不是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而且王炳田并没有将承包地抵给申请人,双方只是在给付转让款时把前期的债务和在一起算了一下,所以申请人与王炳田之间土地流转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综上,请求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王佃修提交意见称:田玉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农民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是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作掌握的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就成为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证明。在本案中根据穆棱市马桥河镇新站村村委会保管的土地台账可以得知,被申请人王佃修是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虽然该土地由王炳田耕种并且领取相关种粮补贴,但是领取粮食补贴的行为不能认定领取人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以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认定诉争土地为农户家庭共有并无不当。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田玉石与王炳田之间用承包地转让款顶抵欠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故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将土地征收款及诉争土地返还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田玉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玉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王维平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