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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梦屹与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梦屹,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周梦屹。被告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友滝勝義。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原告周梦屹因不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6日做出的“徐劳人仲(2014)办字第1603号”裁决,以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提起了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4年10月22日,原告周梦屹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梦屹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梦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史 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