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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秦玉臣与张志涛、刘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臣,张志涛,刘彩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盐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秦玉臣,农民。被告张志涛,农民。被告刘彩凤,农民。原告秦玉臣与被告张志涛、刘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彩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玉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志涛、刘彩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玉臣诉称,原告从事机床配件营销,被告张志涛、被告刘彩凤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长期有货物供应关系。截止2014年1月30日,二被告累计在原告处赊购货物价款总计24114元,经原告方多次追要,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114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志涛、被告刘彩凤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原告秦玉臣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秦玉臣货款:24114元,大写:贰万肆仟壹佰壹拾肆元整。张志涛,刘彩凤2014年1月30日。”称该欠条系二被告亲笔签字。被告张志涛、被告刘彩凤未到庭,放弃质辩权。原告秦玉臣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欠条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合法,予以采信。综上,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秦玉臣从事机床配件营销,原告与被告张志涛、被告刘彩凤有货物供应关系。截止2014年1月30日,二被告累计在原告处赊购货物价款总计24114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秦玉臣与被告张志涛、被告刘彩凤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二被告提供了所需的货物,二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涛、被告刘彩凤给付原告秦玉臣货款24114元。执行期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元,由被告张志涛、被告刘彩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彩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门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