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前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贾鑫与任美莲、许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鑫,任美莲,许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前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贾鑫,男,32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被告任美莲,女,42岁,汉族,原住乌拉特前旗,现住址不明。被告许四海,男,43岁,汉族,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鑫诉被告任美莲、许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在诉讼中应提供被告任美莲、许四海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任美莲、许四海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材料,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住址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鑫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00元,退还原告贾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其和来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