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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9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钟志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志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998号罪犯钟志林,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钟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志林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6月20日至2014年5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志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志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