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淑兰与范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兰,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孙淑兰。被执行人范波。申请执行人孙淑兰诉被执行人范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奎民三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3)奎民三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