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133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陈天金、林美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平,陈天金,林美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1334-6号申请执行人:陈和平,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公民身份号码:×××4114。被执行人:陈天金,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2。被执行人:林美钦,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3。本院以(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495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天金名下的座落于赣州市大公路128号南栋1单元601室(权证号码:000503**)。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3)珠香法执字第1334号之四执行裁定继续查封上述房屋,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座落于赣州市大公路128号南栋1单元601室(权证号码:000503**)的房屋产权属被执行人陈天金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天金名下的座落于赣州市大公路128号南栋1单元601室(权证号码:000503**)。二、查封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