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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8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郑州祥福煤矿安防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84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晖,经理。被执行人郑州祥福煤矿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亚东,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39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7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郑州祥福煤矿安防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11年6月10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的备案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