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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寿园与张新、五河县友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1766号原告:陈寿园,女,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陈寿战,男,汉族,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友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北店桥北东侧。法定代表人:孙勇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衍璐,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楼6、7层。负责人:关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园与被告张新、五河县友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寿园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园撤回对被告张新的起诉。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