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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执民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严邦同与冯根志、冯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邦同,冯根志,冯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严邦同被执行人冯根志被执行人冯剑申请执行人严邦同与被执行人冯根志、冯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60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49元。本案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12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