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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立终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宋长凤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强,宋长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立终字第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强,男,l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长凤,女,l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上诉人李国强与被上诉人宋长凤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2273-1号民事裁定,驳回李国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国强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国强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自2013年起至今,一直随母亲在济南市市中区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户籍地是济南市历城区,其虽称自2013年一直在济南市市中区居住,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李国强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李国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李国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2013年起,其一直随母亲在济南市市中区居住,该房系其母亲承租的公租房,且有公租房承租协议为证。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宋长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李国强身份证载明住址为济南市历城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李国强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规定。上诉人李国强未提供其在济南市市中区居住,且在该地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据。故李国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