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启君与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君,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3号原告陈启君,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0819-X。法定代表人罗皓,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君与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情复杂,并且起诉的业主数量庞大,该类案件的处理是否得当对沙坪坝区影响巨大,本案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额未超过本院管辖范围,并且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地、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