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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孙某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孙某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906号原告:周某,男,1973年12月26日生,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孙某,男,1976年08月2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周某与被告孙某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6月22日,被告孙某在我处购买彩票欠款9589元,并在2013年6月22日写下欠条,并承诺第二天偿还。后来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孙某偿还欠款9589元;2、被告孙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欠条一份和清单两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孙某未出庭,也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周某所举证据1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欠条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清单的证明效力不能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6月22日被告孙某在原告周某彩票点购买彩票,截止6月22日,被告孙某欠原告周先军购买彩票款8000元,经原告周某多次催要无果,因此原告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和被告孙某系彩票买卖合同关系是合法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周某请求被告孙某偿还欠款8000元,应当依法保护。故对原告周某的诉请本院请求被告支付欠款8000元应当予以支持。除欠条外原告周某单方记录欠款数额由于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本案本院不予保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欠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建平审 判 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梅 俊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书 记 员  金 定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